6月30日,省教育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民办学校招生方案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后方可执行。
《通知》要求,民办学校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真实有效、准确清晰、规范合法,不得违反教育法、广告法和相关规定,不得夸大其词,不得使用“最大”、“最好”、“第一”、“唯一”等用语欺骗误导学生和家长,不得有“入学即签订就业协议”“高薪就业、一步到位”等明示或暗示保证性承诺。不得许诺与升学、考试相关的信息内容,不得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教育、现代远程教育等与普通全日制学历教育混同。不得宣传未经批准或备案擅自开展的联合办学、中外合作的教育项目。对发布虚假广告、招生管理混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学校和个人,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限制招生、暂停招生直至取消办学资格的处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方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招生工作结束后,学生没有到校报到入学的,学校不得将其注册成正式在校生,严禁超计划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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