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共九章二十七条,旨在加强民办学校的财务管理和办学资金的监管,确保教育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办法》根据民办学校的办学性质,在资金收入、费用支出、资产管理、会计核算、年审年检等方面提出要求。特别强调要加强民办学校资金监管,通过民办学校建立监管账户,将办学资金纳入监管账户、实行最低运转保障金及临时大额资金支出监管等方式,加大教育主管部门对民办学校资金账户的监管力度。
此外,《办法》还细化了民办学校财务、收退费和资产的管理等举措。在会计人员选配、会计核算部门设置、会计报表制度建立等方面,明确了民办学校大额支出预算及年度预算报备制度,对学校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时限、收费程序进行了要求,进一步完善了学校退费制度,保障学生合规合理的退费诉求,同时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不得举借债务,不得利用学校教学设施及设备为他人或单位提供经济担保或财产抵押。
《办法》是贯彻落实民办教育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重要举措,是防止部分民办学校在收费不规范,财务管理不严格的重要手段,也是保护人民群众利益不受侵害的有力保障,将有效推动青海省民办教育机构的规范化建设,促进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教育服务质量,从而为学生提供更加安全和优质的教育环境,为促进我省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轨道提供了制度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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